关于印发《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 中部崛起以及山海协作工程考评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06 11:10:42点击量:1303关于印发《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
中部崛起以及山海协作工程考评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合局(投资合作局、经合办):
《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山海协作工程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自2014年执行以来,推进了我市企业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山海协作工程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但随着国家新的财政政策的出台实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现将该《管理办法》略作修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合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山海协作工程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山海协作工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32号)、《关于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2〕14号)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山海协作工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3〕143号)等文件精神,管好用好我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山海协作工程考评奖励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考评奖励资金”),根据有关财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奖励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对我市参与投资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山海协作工程优秀项目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考评奖励工作原则
⒈公开原则,做到程序公开、奖励标准公开。
⒉公平原则,做到过程公平,严格按考评范围、要求以及奖励标准确定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
⒊公正原则,做到结果公正,并按规定将相关结果在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章 考评奖励的对象、项目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考评奖励的对象
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和西部、东北、中部地区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宁波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宁波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
第五条 考评奖励的项目范围
⒈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和西部、东北、中部地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专业市场、资源开发和原料基地建设,以及企业兼并重组等,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合作项目。
⒉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和西部、东北、中部地区投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高效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农林综合开发等,对当地农民致富有较好带动作用的农村经济项目。
⒊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和西部、东北、中部地区投资兴办宁波工业园项目。
⒋山海协作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各类山海协作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提出的当年政府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六条 考评奖励的项目要求
⒈省内山海协作项目,要符合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产业政策,对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带动作用。
⒉西部开发、振兴东北和中部崛起项目,要符合国家西部开发、振兴东北和中部崛起发展战略,有利于我市和西部、东北及中部省份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⒊到对口帮扶地区特别是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对口地区投资建设,且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特色产业合作项目及农村经济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方式、期限和考评奖励标准
第七条 项目申报方式
⒈申报考评奖励资金的单位,按统一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经合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⑴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山海协作工程考评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⑵宁波投资方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⑶投资项目如已注册成立企业的,提供所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⑷投资项目所在地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
⑸正式签署的、经项目所在地政府招商部门确认的项目开发建设合同;
⑹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⑺申报奖励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清单(见附件2),并附经项目所在地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宁波投资方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⒉各县(市)、区经合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经财政、经合两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联合行文上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期限
申报奖励项目须在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的下一年度申报奖励,逾期不予受理。申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起止时间自开工建设开始,至完成投资建设为止,最长为三年。投资额度较大、且实行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按投资期分别申报,并参照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评奖励标准
⒈投资规模挂钩。奖励资金在计算上以投资项目申报新增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三大类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宁波投资方所占金额为主要依据。
⒉导向系数挂钩。项目分别按产业导向、区域导向和工作导向确定相应权重系数(分别以A、B、C表示),按照(A+B)÷2×C的方法计算出项目的权重系数D,并与申报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相乘,作为最终计算依据。
⑴产业导向系数A
农业合作、资源开发、原料基地合作项目,系数为1.4;产业基地、旅游与资产重组项目,系数为1.2;市场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系数为1.0;符合我市产业梯度转移导向的其他项目,系数为0.8。
⑵区域导向系数B
省内欠发达地区合作项目和宁波市对口帮扶地区,系数为1.4;西部开发、振兴东北和中部崛起合作项目,系数为1.2;其他地区合作项目,系数为1.0。
⑶工作导向系数C
参加省、市组织的国内经济合作大活动并参加签约的,项目系数为1.4;参加省、市组织的大活动期间达成的项目或参加省、市组织的签约活动的项目,系数为1.2;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国内经济合作活动项目,系数为1.0;未参与上述活动,但符合奖励要求的项目,系数为0.8。
⒊限额限次。奖励资金实行“上封顶、下保底”,单个项目当期奖励资金最高为30万元,最低为5万元。项目宁波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可申报一次奖励;项目宁波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多可申报两次奖励;项目宁波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最多可申报三次奖励。
第四章 考评奖励资金的核定拨付和管理监督
第十条 考评奖励资金的核定和拨付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行文上报的申报资料由市经合局统一受理,经市经合局、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奖励名单,并按上述考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额度,考评结果在相关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市经合局联合行文下达。考评奖励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获得奖励的项目投资方可凭文件到属地财政局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一条 考评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考评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规范、有效、安全使用。各项目投资单位如采取伪造、虚报等手段骗取奖励奖金的,经查实后,取消该单位当年和以后年度获得奖励的资格,对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予以全额收回,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山海协作工程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甬经合〔2014〕12号)停止执行。
附件:⒈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山
海协作工程考评奖励资金申请表
⒉申报奖励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清单
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山海协作工程申报表.doc